[法律小知識] 淺談《放債人條例》

近年各大小型財務機構興起,他們都守法正規,透明度高,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背景,從電視廣告、社交媒體、報章雜誌等都能發現他們的踪影,對比起當年那些「吸血貴利王」、「超級大耳窿」等的負面新聞,相信大家都記憶猶新。但其實是否人人都可以放債嗎?這此放債人會受到規管嗎?今日樓比同大家一齊找找看!

其實香港政府早在1911年制定《放債人條例》,強制規定從事非接受存款業務的放債人註冊,但無奈的是多種與放債相關的業務行為,卻不在《放債人條例》的規管範圍內。政府既不可拒絶任何放債人註冊,亦不能向收取過高利率的放債人施加足夠懲罰,導致部分放債人漸趨猖狂。在1970年代末,由於部份放債人收取高達100%至350% 的利息,引起市民極度不滿,造成社會極大迴響,因此政府於1980年制定新的《放債人條例》,當中訂定了以下條例維持至今:

 

發牌制度:非銀行放債人必須持有由牌照法庭頒授的牌照;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獲授權處理放債人的申請,如申請未符指定準則,處長可向牌照法庭提出反對。香港警務處則負責調查有關高利貸和不良收債行為的投訴,牌照並需每年續約。如任何人無牌經營放債人業務,即屬違法,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利率上限相信大家都聽過「九出十三歸」,這就是當年害人不淺的息利計算方法。在新修訂下,實際年利率上限為60%。如年息超過60%借出款項或要約借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00,000及監禁10年。

 

禁止收取其他費用防止放債人向借款人收取費用及報酬。想起當年一些財務機構,打開大門進入的一刻,煙味撲鼻,眼見一尊「關二哥」香火鼎盛,然後紋身大漢唸唸有詞:填表要收費、影印要收費、答問題要收費、申請成功與否都要收費,費用放入門口的「奶粉罐」便可!但如今已經此情不再了。

 

提早還款當借款人以書面通知放債人,向放債人支付根據該協議借款人須支付的未償還的本金額及計算至該付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借款人能隨時清還債款,償還的利息不得超越協議上所需支付利息的實際利率。

 

規管中介人由於2010年代初,中介收費問題嚴重,最猖狂的是俗稱「全捲」及「爆炸單」,意思即是說不良中介會將借款人整畢貸款騙取作為手續費,由於苦主眾多,被騙取的金額龐大,於是在2016年12月起,對受《放債人條例》規管的放債人施加更嚴格的附加條件,並加強執法。如在廣告上必須加上「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的警告字眼;在貸款申請中牽涉任何第三方的轉介,必須確保借款人未曾給予第三方任何代價,否則會被罪款、監禁兩年及被取消牌照資格。

 

截止2019年5月,放債人牌照數目已達到2236個,如要查閱現有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名單,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www.cr.gov.hk/en/public/docs/ml_licensees2.pdf

 

香港政府修訂《放債人條例》,目的是為了保護借款人的權益,同時一洗財務機構不良的風氣!但樹大有枯枝,建議大家還是選擇信譽較良好的放債人。如有關於《放債人條例》或對放債市場的任何疑問,不妨搵我們樓比查詢更多詳情!

 

By | 2019-06-10T11:00:33+00:00 6 6 月, 2019|Uncategorized|0 Comments